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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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乐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7执1518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乐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马安堂社区龙景工业园E栋5楼502,组织机构代码68756633-3。 法定代表人:林志坚。 被执行人: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社区航城工业区智汇创新中心A栋710,组织机构代码57475757-1。 法定代表人:徐耀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乐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20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746641.78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多家银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及全国执行系统进行查证。本院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决定。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已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的69×××87账户(截至2019年10月15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4201.03元),期限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 本院共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桑菲达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账户金额共14212.27元,扣除本次执行费113元,并将执行款14099.27元划入申请执行人账户。 此外,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本院依法查封财产,到期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造成被解封的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旭耀 审判员 王 希 审判员 隋 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简笑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