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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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佳兴福餐饮有限公司 北京龙城金科技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金百万万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快洁筷好味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百万兴盛餐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至2019年1月16日的贷款本息61105085.67元,以及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综合授信合同》、《贷款合同》的有关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北京佳兴福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佳兴福餐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北京龙城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龙城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北京金百万兴盛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金百万兴盛餐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北京金百万万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金百万万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九、如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六合园4号楼12层1201号的房屋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如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万科星园12号楼21至22层2401的房屋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一、如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9号院2号楼12层1503的房屋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二、如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金百万”商标专用权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三、如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持有的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1050万股股权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四、如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持有的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245.73万股股权及北京快洁筷好味科技有限公司300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佳兴福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龙城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兴盛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万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32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佳兴福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龙城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兴盛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万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