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风景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振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建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不锈钢制作供货及安装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及赔偿款共计八十万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违约金十万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四万二千七百七十四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万零九百七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一万一千八百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反诉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八百零六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五十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建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二万二千六百五十六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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