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盛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新泾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盛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迟延付款利息191,702.08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盛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15元,由原告上海盛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776.76元,由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