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6020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6020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7日起至清偿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4元,减半收取计5137元,由被告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