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 贵州恒祥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恒祥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6312.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312.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从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恒祥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贵州恒祥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31元,被告***负担25元(此款原告贵州恒祥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贵州恒祥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