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60,338.46元,并给付逾期利息(利息以960,338.46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反诉被告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反诉原告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后为其开具工程总造价2,990,338.46元的增值税发票;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15.00元,由被告负担14,834.00元,原告负担16,28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25,0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