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
吉林市凯沃拆除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亿龙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吉林市亿龙金属回收有限公

司共同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25732.68元、罚息625.76元,本息合计826358.44元(计算至2019年4月24日,自2019年4月25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被告***、***、被告吉林市亿龙金属回收有

限公司逾期不履行第一项确定的义务,由被告吉林市凯沃拆除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林市亿龙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的其

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230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064元、公告费240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吉林市亿龙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吉林市凯沃拆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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