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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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 吉林市凯沃拆除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亿龙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市亿龙金属回收有限公 司共同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25732.68元、罚息625.76元,本息合计826358.44元(计算至2019年4月24日,自2019年4月25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被告***、***、被告吉林市亿龙金属回收有 限公司逾期不履行第一项确定的义务,由被告吉林市凯沃拆除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林市亿龙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的其 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230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064元、公告费240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吉林市亿龙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吉林市凯沃拆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