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星达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开化县人民法院(2020)浙0824执725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