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事争议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1986年2月至1993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