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359.6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负担3790.22元(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已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支公司负担3569.44元。退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8.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08-30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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