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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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大方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在贵F×××××号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损失26751.4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在贵F×××××号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被告***支付其垫付原告***的治疗费用8406.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