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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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41062.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负担48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负担204元。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 原告***确认如下账户为上述款项的接收账户:户名:***,开户行:交通银行XX支行,账号:60×××0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4-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