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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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杭州一骑轻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和通汽车有限公司 象山和通汽车有限公司 杭州来一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象山和通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来一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金3410697.48元及违约金1174432.16元(暂算至2019年8月7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8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另行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支付原告杭州来一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107112元,保全担保费27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杭州来一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3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象山和通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原告杭州来一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象山和通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