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干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已到期未付租金13,500.23元及未到期租金248,221.40元;

二、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赁物期末购买金额1,000元;

三、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迟延违约金(以到期未付租金13,500.2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四、被告***、***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5.60元,由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4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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