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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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宽城立春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39970.00元、施救费2600.00元、评估费10000.00元;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范围内赔付原告宽城立春运输有限公司医疗费3362.50元;上述损失合计155932.5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7.00元,减半收取计1713.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6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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