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 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向原告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857726.69元、利息(其中3878.14元从2018年11月28日起、853848.55元从2019年3月27日起,均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857726.69元代偿款项还清之日为止)和保全担保金26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和***应当在其继承聂三遗产的范围内分别向原告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支付代偿款项857726.69元、利息(其中3878.14元从2018年11月28日起、853848.55元从2019年3月27日起,均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857726.69元代偿款项还清之日为止)和保全担保金2634元”的债务; 三、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履行总和不得超过原告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得的代偿款项857726.69元、利息(其中3878.14元从2018年11月28日起、853848.55元从2019年3月27日起,均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857726.69元代偿款项还清之日为止)和保全担保金26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77元,保全费4910元,共计17287元,由被告***负担,且被告***、***、***和***均应在其继承聂三遗产的范围内对该费用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