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15万元、支付截至2019年1月7日的利息1738.6元、罚息71190元、复利846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付;复利的金额应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21.6%/年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243元、被告***负担4657元;公告费72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