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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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8409.27元。 二、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有权依法拍卖、变卖***、***用于抵押的宝马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皖H×××××,发动机号:2295D084,车架号:LBV5S3104HSN44725)并在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列第一项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以上款项汇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账号100488012***4,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6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