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误工费15,300元、护理费3,2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30,500元;

二、由被告***向原告***赔付医疗费20,452.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800元、财产损失1,000元,共计23,452.92元;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赔付到位后,被告***垫付的医疗费及生活费35,800元、已支付的护理费3,200元中的1,440元,共计37,240元,予以抵扣,剩余13787.08元由原告***支付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6.00元,减半收取计153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3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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