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廊坊三利木业有限公司
霸州市宏升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汇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斯百德(河北)有机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霸州市三利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廊坊三利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398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扣除已偿还利息463.74元);

二、被告霸州市宏升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三利实业有限公司、斯百德(河北)有机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汇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就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还款向被告廊坊三利木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723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收款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桥西支行;账号:13×××59),并将缴费票据交至本院。逾期未缴亦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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