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寿县人民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银行汉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9022.61元,款支付至***的银行账户(账号:62×××99,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汉寿支行);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33724.24元,款支付至***的银行账户(账号:62×××60,开户行:中国银行汉寿支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4元,减半收取计2082元,由***负担153元,***负担19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