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502民初2770号

原告: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李陶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红,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被授权。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1日,宁夏中卫市人,住***。

原告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依法公告进行了送达。2018年12月2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刘保宇

人民陪审员李有宗

人民陪审员张学孝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沈丽丽

裁判日期 2018-12-24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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