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502民初2770号 原告: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李陶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红,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被授权。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1日,宁夏中卫市人,住***。 原告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依法公告进行了送达。2018年12月2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刘保宇 人民陪审员李有宗 人民陪审员张学孝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沈丽丽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