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州市百姓生活园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州市百姓生活园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1431118.49元,并自代偿日即2019年9月24日起按月息3.625‰计算至代偿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对被告永州市百姓生活园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永州市百姓生活园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原告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位于冷水滩区住房,他项权证号为永房他证冷水滩字第××号,被告***位于冷水滩区住房,他项权证号为永房他证冷水滩字第××号,被告***、***位于零陵区门面,他项权证号为永房他证零陵字第××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55元,由被告永州市百姓生活园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