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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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牟民一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牟民一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烟台今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烟台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31632.84元和停工损失391740.96元; 四、烟台今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欠付工程款2531632.84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烟台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5月25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烟台今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烟台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申请费5000元; 六、驳回烟台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烟台今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425元,由烟台今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683元,烟台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742元,鉴定费15000元由烟台今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425元,由烟台今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683元,烟台佳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74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