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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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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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042,881.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