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第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贷款本息157950.69元(其中本金110947.22元、截止到2019年1月2日的罚息47003.47元),并自2019年1月2日起,以本金110949.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继续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45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019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应负担的数额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