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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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20000元(已给付10000元,尚需给付110000元)。 二、原告***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外的损失:医疗费669902.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80元、营养费5790元、误工费14577.29元、护理费565946.29元、残疾赔偿金400625元、交通费36900元,共计1697521.4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09256.43元。 三、原告***的法医鉴定费3020元、其他损失3000元,共计6020元;由被告***赔偿原告***1806元(已给付80000元,尚需返还7819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项至第三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6600元;由原告***负担2178元,被告***负担44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