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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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家美生态水族箱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市家美生态水族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向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71905.05元及违约金92000.89元(截至2019年6月5日),并以171905.0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宜昌市家美生态水族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68000元。 三、被告***、石绍敏、王兴家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宜昌市家美生态水族箱有限责任公司若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宜昌市家美生态水族箱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小溪塔街道官庄村地号为204208007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石绍敏、王兴家若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石绍敏位于小溪塔双虹大道证号为00255197号的房屋、对被告王兴家位于小溪塔街道松湖路证号为00254771号的房屋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56元,减半收取计7928元,由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039元,由被告宜昌市家美生态水族箱有限责任公司、***、石绍敏、王兴家共同负担38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