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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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邯郸物业中心 邯郸派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明源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与被告江阴明源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的化工品销售合同; 二、被告江阴明源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货款15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00元,由被告江阴明源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