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农机配件经营部
莱州市土山镇梳理机械厂
莱州市德宇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莱州市沙河镇晨翔农机配件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1576145.79元,截至2017年10月20日的利息、罚息683838.83元以及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莱州市德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莱州市土山镇梳理机械厂对被告莱州市沙河镇晨翔农机配件经营部、被告冯文香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3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50元,共计31583元,由被告莱州市沙河镇晨翔农机配件经营部、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莱州市德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莱州市土山镇梳理机械厂负担30001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15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6-19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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