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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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52083.6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其中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付清代偿款之日止,以代偿款33988.3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付清代偿款之日止,以代偿款33749.1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付清代偿款之日止,以代偿款33755.8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付清代偿款之日止,以代偿款50590.28元为基数;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服务费8309元;

四、被告重庆富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若被告***不履行前述一、三项债务,原告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X号X幢X-X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9.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51元,公告费450元,合计5590.80元,由被告***、重庆富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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