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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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 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7月20日的欠付利息877361.11元。 三、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按年利率13%计算的利息,该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利随本清。 四、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五、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前述债务向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债权范围内有权就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9号等房屋优先受偿。 七、驳回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148元,由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