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天邦菌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河南天邦菌业股份有限公司200万股股权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2019)豫0191民初2281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原告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河南天邦菌业股份有限公司400万股股权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2019)豫0191民初2281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4-24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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