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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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肥乡区万良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魏翠英、任晨晨、任鹏宇、任甜慧2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魏翠英、任晨晨、任鹏宇、任甜慧380080.01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20000元。 四、驳回原告魏翠英、任晨晨、任鹏宇、任甜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6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279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负担5307元,由原告魏翠英、任晨晨、任鹏宇、任甜慧负担5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