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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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醴陵市中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281执18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 被执行人:醴陵市中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醴陵市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陶文标。 被执行人:湖南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陶文钦,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醴陵市中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281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76992元及滞纳金,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根据其提供的财产线索,逐一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一、2019年12月2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两被执行人均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二、2019年12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对外投资信息、保险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反馈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对外投资、保险及车辆,两被执行人股东的出资期限均未届满; 三、2019年12月12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醴陵市旺亿国际建材城二期1栋2108号房屋(查封期限为2019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1日),反馈被执行人醴陵市中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19年12月9日,前往两被执行人的所在地调查其财产状况,反馈两被执行人早已不在原址办公。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险线索,本院前往醴陵市旺亿国际建材城核实租户欠缴租金事宜,发现醴陵市旺亿国际建材城内的商户已不再向醴陵市中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租金,未来的租金由醴陵市政府成立的协调组统一管理,商户联盟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欠缴租金的情况说明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依法限制了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陶文钦、陶文标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就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12月23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76992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769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281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唐力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吴思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