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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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 邯郸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原告***的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金8117.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承担50元,原告***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