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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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德威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128502.9元、利息1689209.21元(从2016年3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以欠付工程款1012850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驳回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反诉原告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工期违约金2316074元、罚款24000元、维修整改费用66633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三项相互折抵后,被告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93800元,由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94元,由被告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承担9270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814元,由被告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负担2186元;反诉受理费29644元,由反诉原告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负担16884元,反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760元;工程造价、工期、维修费用造价鉴定费分别550000元、100000元、42000元,合计692000元,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承担455192元,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承担2368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