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泸州市酒泉酿酒厂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市上街区华尚超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泸州市酒泉酿酒厂、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华尚超市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泸州市酒泉酿酒厂、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华尚超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泸州市酒泉酿酒厂、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华尚超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0元,被告泸州市酒泉酿酒厂、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华尚超市负担5700元(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垫付,被告泸州市酒泉酿酒厂、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华尚超市在支付本案案款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