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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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水水鹦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开心豆豆饮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于2019年11月7日解除; 二、被告中山市开心豆豆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水水鹦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返还押金款100000元、预付款832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实际未返还押金及预付款项为基数,从2019年7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水水鹦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中山市开心豆豆饮料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10220元,由原告水水鹦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762元,被告中山市开心豆豆饮料有限公司负担445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反诉费减半收取为1559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7110元,由被告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