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正隆谷物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于2019年9月2日的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241484.56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和期内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9.687‰计算); 三、***、***、***、***、内蒙古正隆谷物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未按偿还本判决第一、二项所列债务,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所有的定期存单(账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31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内蒙古正隆谷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