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鼎翔仓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鼎翔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宝清县自然资源局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1842000元及违约金(以16842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11月12日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12月13日;以11842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12月15日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9年1月23日;以1842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1月25日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为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78元,减半收取10689元,由被告黑龙江鼎翔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