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保险金2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76540元。

上述一至二项共计7854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至原告账户(户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开户行:工行江苏省徐州泉山支行,账号:11×××6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计882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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