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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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好心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荣英、张荣英、张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7809.8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被告***为张杰跃垫付的医疗费56379.48元; 三、驳回原告张荣英、张荣英、张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