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行
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5民初5722号之一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871037546G。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建设路**。

负责人:于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王兴华(实习),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817346X3。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

法定代表人:杜少华,总经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行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程庆民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琳琳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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