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襄阳市建筑起重机械协会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盘宇机械有限公司 新乡克瑞有限公司 襄阳豫克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施工电梯分公司 湖北金万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达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北金万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5974046.21元、违约金1773682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从2018年4月11日起,违约金按所欠租金金额和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支付至上述租金付清之日止)、名义货价6375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二、***对湖北金万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湖北金万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债务前,编号为华融租赁(14)的直字第141211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即型号规格QTZ5610塔式起重机5台、型号规格QTZ6010塔式起重机10台的所有权归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四、湖北金万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鉴定费28290元; 五、驳回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70元,由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75元,由湖北金万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6620元。***对湖北金万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湖北金万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