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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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华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中电长城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版权协会 惠州小明太阳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小明太阳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电长城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51180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35118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从2017年11月1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中电长城能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661元,由原告承担5555元,被告承担2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