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839659.2元,并以839659.2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240元,保全申请费4858.64元,合计11098.64元,由被告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