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839659.2元,并以839659.2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240元,保全申请费4858.64元,合计11098.64元,由被告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12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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