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榆树市金野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榆树市金野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肥款469664.09元及利息(利息以469664.09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5.50元,由被告榆树市金野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4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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