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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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悦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天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亘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教育培训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北京天悦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系无效合同; 二、被告北京天悦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退还原告***学费13846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4元,由原告***负担128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天悦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92元(其中8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其余21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1513元,由被告北京天悦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